案件简介
近日,宣桥镇某小区10余名居民集体向居委会投诉,称小区附近一家超市二楼拟开设一家KTV。 目前,二楼屋顶已安装10余台大型空调室外机和风扇。 建了一个10多平方米的大水箱。 这些居民表示,这家KTV不能开在小区内,因为距离小区只有10多米。 在距离居民区如此近的地方安装大功率空调和大型风扇,会产生很大的噪音,严重影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 而且,水箱高2米多。 不锈钢材料会将其光源反射到居民家中,影响附近居民的视线。 居民要求将水箱、风机等大型设备安装在屋顶南侧,远离居民区。
调解过程
1、现场检查
居委会领导了解情况后,高度重视居民投诉,立即组织居委会工作人员前往现场查看了解大型设备的具体位置以及反映的噪音、反光情况由居民。 同时联系物业公司、房产中介,超市业主联系转租KTV业主,多方沟通协商。
2、沟通与说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新建商业文化娱乐场所厂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行为人消除损害;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居委会工作人员以相关法律规定为切入点,动情又理性,与KTV老板进行了多次交涉协商。 最终,在居民投诉后的第三天,KTV老板同意整改,将水箱等大型设备拆除,安装在屋顶南端。 商人和居民之间的纠纷得到了解决。
知识点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三条 新建商业文化娱乐场所的厂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 不予颁发营业执照。
文化娱乐场所经营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六十一条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行为人消除损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赔偿金额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责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 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