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节买的家电,一个月过去了竟还没拿到货。绍兴市区的王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麻烦,询问经营者,居然答复还不能确定什么时候有货!随着家电卖场促销模式的不断更新,送货拖沓引发的维权纠纷也越来越多。昨天,越城工商分局、消保委有关人士提醒,针对类似纠纷的高发,消费者在选购家电过程中一定要明确违约责任。
今年10月3日,王女士在绍兴市区一家卖场全额付款2万元,买了2台电视机、一台冰箱、一台洗衣机等家电。即将结婚的王女士购买的这些家电本是用来做嫁妆的,当时约定一个月内送货。可一个月过去了,直到11月5日经营者还是没有给她送货。问商家什么时候有货,对方却说还不能确定。
这样不负责任的态度让王女士很生气。在她寻求工商部门协商解决后,对方最终给她送来了货,但其中有一台洗衣机存在外表面破损等外观瑕疵。王女士要求商家给予换货,但这“换货”也成了“遥遥无期”,对方表示,因无同规格同型号的库存而无法换货。
“近年来,像王女士类似的投诉时有发生,且数量不少。”昨天,越城工商分局、消保委有关人士说,近年来一些大型商场在销售各类家电时,普遍采取的是先收取消费者的全额预付款,然后再按双方约定择日送货安装的营销模式。在此过程中,部分商场将诚信经营的法律及商业伦理要求抛置一边,在未确定有否库存货物的情况下先行收取了消费者的全额预付款,进而轻易地违背双方关于送货安装的合同约定,给消费者正常的生活消费造成了一定影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投诉情况反映,当经营者因一时无货,无法按时送货安装时,经营者一般同意消费者全额退回预付款。但由于双方在交易时一般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导致事后双方无法确定违约责任,经营者一般也不会同意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为此,调解人员提醒广大经营者,不要为了一时的生意而不顾诚信经营的法律及商业伦理要求。同时,作为消费者在付了大额预付款时,不要忘记与经营者约定明确的违约责任,一般可以考虑在标的额20%内确定违约责任,或者采用预付定金(标的额20%以内)的方式进行交易,一旦有一方违约,双方可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确定违约责任,从而有利于消费纠纷的快速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