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净行业存在争议 宣传力度有待加强

2013 年12月7日,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空气净化器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督结果”的公告,称现有的国家标准“虽然规定了空气净化品的电气强度、泄漏电流、 卫生安全性、洁净空气量(固态污染物)、净化效能(固态污染物)以及噪声等技术要求,但对适用面积、能源效率等级等未做强制性规定。部分企业利用标准漏 洞,不如实地宣传产品性能,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解。”

然而,《电器》记者通过调查发现,中国空气净化器现行的国家标准不仅齐备,而且部分要求远高于美 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清洁器具分技术委员会秘书长鲁建国告诉《电器》记者:“空气净化器国家标准新一轮修订工作已经启动,媒 体以及消费者关注的热点问题将在修订版本中得到体现。”

关于“适用面积”的争议

在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中央电视台曝光空气净化器存在相关问题的节目中,最受关注的是空气净化器的适用面积。

据《电器》记者了解,现行空气净化器国家标准是用洁净空气量这一指标来描述产品的净化能力,而未采 用适用面积指标。根据GB/T 18801-2008 《空气净化器》,洁净空气量是表征空气净化器净化能力的参数,用单位时间提供洁净空气的量值表示(简称CADR),用字母Q表示,以m3/h为单位。

鲁建国告诉《电器》记者:“适用面积可以通过洁净空气量换算,应该说是个‘虚值’。目前,空气净化器行业是将洁净空气量除以10得出空气净化器大致的适用面积,为消费者提供参考依据。”

一位行业资深人士认为,适用面积并非万能指标,甚至不是一个恒定值。“适用面积并非通过简单计算就可以确定的值,它受使用环境和条件的影响随时变化,比如所在城市的空气质量、气候条件、用户住房的层高和装修材料等。因此,强调在产品上标注使用面积的作用不大。”

某位不愿意具名的业内人士以空调为 例加以说明。“空调是非常成熟的产品,其产品标准对制冷量的定义和检测方法都有明确规定,但是对不同制冷量的空调适用于何种面积的房间问题,从未写入过空 调的相关标准。”他强调说,“对于消费者来说,1HP空调适用于10 m3左右的房间,2HP以上的柜机适用于35 m3左右的房间,都是建议值或者根据使用习惯总结出的经验值,从未有标准规定制冷量1500W的空调必须适用于某一面积的房间。”

业内对使用面积是否应纳入空气净化器国家标准的意见也不甚相同。上海夏普电 器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樊志强认为,有必要在修订空气净化器国家标准时,纳入适用面积这一指标,为消费者选购合适的产品提供帮助。北京亚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产 品中心副总监张远林持不同观点:“考虑到消费者不同的使用工况,标注适用面积对精确衡量空气净化器的净化能力实际意义并不大。”中国家用电器协会秘书长徐 东生则认为,由于使用工况不同,空气净化器的适用面积难以精确衡量,但是可以将其作为参考指标。

公众对标准缺乏了解

据《电器》记者了解,目前中国现行的空气净化器国家标准共有6个,分别是GB/T 18801-2008《空气净化器》、GB4706.45-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21551.1-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 器的抗菌、除菌、净化功能通则》、GB21551.2-2010《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除菌、净化功能抗菌材料的特殊要求》以及 GB21551.3-2010《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除菌、净化功能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

“就空气净化器行业而言,既有强制性标准GB4706.45-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和GB 21551.3-2010《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除菌、净化功能 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又有GB/T 18801-2008《空气净化器》等推荐性标准。其中,GB/T 18801-2008《空气净化器》主要考核空气净化器是否具备有效的净化能力,设定了洁净空气量(CADR)、净化效能、噪声以及净化寿命等技术要 求。”鲁建国坦言,“可以说,中国现行的空气净化器国家标准体系非常健全。”

《电器》记者了解到,中国对空气净化器国家标准制定工作非常重视,对空气净化器的要求甚至高于国际标准。《电器》记者通过查询得知,1999年,GB 4706.4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就已正式发布,2010年又进行了修订。据鲁建国介绍,在国际上,以美国(ANSI/AHAM AC-1)和日本(JEM 1467)空气净化器性能标准应用较广。“GB/T 18801-2008《空气净化器》参考了美国标准的试验方法。伴随空气净化器行业的发展,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每隔3~5年组织相关人员开展修 订工作。”他进一步补充道,“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国情较为特殊,工业制造水平相对落后,必须对空气净化器生产企业提出更高的要求,如国家标准中对 噪声、寿命、技术要求和测试标准均有严格的规定。特别是经过2003年‘非典型肺炎’事件后,中国对于空气净化器除菌等相关指标的要求更加严格。”

据《电器》记者了解,GB 21551.3-2010《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除菌、净化功能 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主要考核空气净化器是否具备有效的抗菌和除菌能力,包括抗菌率、除菌率等技术要求。其中,抗菌率是针对使用的抗菌材料,包括抗细菌 和抗霉菌两个方面的评价要求;除菌率是针对整机的技术要求,突出的空气净化器作为生活家电的保健功能,其技术指标低于卫生行业的消毒要求。换句话说,空气净化器生产企业如果宣称产品具备“抗菌”、“除菌”功能或使用相近的宣称用语,都必须符合该标准要求。“因此,部分媒体和机构认为空气净化器行业标准缺失以及要求低于国际标准的说法有欠妥当。”鲁建国说。

谈及空气净化器在标注参考标准方面,鲁建国对《电器》记者表示,《标准化法》中明确规定,凡是标注强制性执行的标准,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如果是推荐性标准,企业参考的首选是国家标准。

中国家用电器协会秘书长徐东生强调:“无论哪一类家电,都必须在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基础上,严格遵守产品所标注的参考标准。”

修订工作已经展开

针对空气净化器国家标准的讨论,终于在2013年12月28日得到明确答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新闻发言人陈熙同宣布,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已经启动对现行空气净化器国家标准的修订工作,旨在针对不同特征污染物的产品技术指标,细化实验 方法,便于消费者理解,增加适用面积和空气洁净量的折算方法,同时完善产品的标注要求。

据鲁建国透露,本次修订工作主要针对GB/T 18801-2008《空气净化器》。“具体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扩大空气净化器的产品范围,计划纳入带有空气净化功能的空调以及车载空气净化器 两类产品;GB/T 18801-2008之前主要考核洁净空气量,我们将修订有害气体的测试方法和除菌方法;由于现行版本对可吸入颗粒物的界定范围是PM3,考虑到环保部门 监测及发布的数据多针对PM2.5,标准修订也将对这部分内容做出调整。”

针对GB/T 18801-2008《空气净化器》的修订,主流生产企业也谈了自己的想法,并希望能够增加环保指标。张远林坦言:“随着空气净化器进入更多家庭,为了顺应国家节能减排的大趋势,将待机功率、能效比、能效等级等环保指标补充进国家标准中,有利于空气净化器产业更新换代。”

樊志强对此持相同观点。“打个比方,低能效的空气净化器并非达不到理想的净化效果,但要想达到理想的净化效果,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能耗。目前冰箱、洗衣机和空调等家电都已将环保指标纳入国家标准。空气净化器产业日趋成熟,将环保指标纳入国家标准,可以促使空气净化器行业提升关键技术,实现节能环保。”

某行业资深人士评价,推动国家标准修订是行业进步的结果,也是行业发展的需要。国家标准修订后,空气净化器行业将更加规范。

徐东生对《电器》记者表示:“家用电器国家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的进度,一般与产业发展的速度相关,目前主流生产企业对空气净化器国家标准中的评价指标、净化技术持有不同的观点,这是行业发展中的好现象,大家通过探讨,可以推动整个空气净化器产业进步。”

虽然空气净化器行业正在快速发展,但是市场仍存在鱼目混珠的现象,尤其在执行国家标准的自觉性、规范性以及执行力等方面有所欠缺。对此,鲁建国强调:“解决这一问题行之有效的办法是通过消费者监督举报、媒体正向引导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