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4月28日)上午9时,在昆明五华法院西站法庭开庭审理了“问题”热水器闷死小伙一案,死者父母庭审结束后,他们认为儿子死得太冤,忍不住在法庭上哭泣。 原告 儿子死得无辜 据了解,1995年3月11日,死者父亲郭绍权向昆明煤气公司购买了该公司与四川成都国营前锋无线电仪器厂共同研制生产的热水器一台,并由煤气公司安装。2003年1月18日晚,郭亚在家里浴室,当晚9时30分,发现儿子死在浴室里。 法庭上,死者的父亲认为:这种热水器的质量本身就存在缺陷,这是全国公认的一个事实,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引起了无数起质量侵权官司。热水器的说明书上明确表示产品存在质量缺陷,对于人工煤气燃烧时,它是极不可靠的,然而管道煤气正是人工煤气,热水器里有一个缺氧保护装置。当煤气燃烧时,一氧化碳含量一旦高于氧气,热水器就会自动熄火断气。在郭亚死亡时,热水器却一直燃烧到公安民警赶到现场。 死者的律师称,2000年5月,昆明煤气公司在媒体发布过一个通告,承认直排式热水器存在着严重的质量问题。所以,煤气公司对所生产的产品完全负有责任。 被告 我们不应担责 昆明煤气公司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郭亚死亡的原因是热水器造成的。郭亚死在浴室里的事实,除了郭绍权夫妇可以证明外,并没有其他人可以证明,医院和法医的结论都是指向郭亚死因不明。而在“尸体检验说明”中,不能完全排除、急性病、药物(包括精神药品)在内的直接、间接的致死可能。 况且,郭亚家中还有其他的煤气设备,煤气中毒并不等于热水器导致的煤气中毒。所以死因不能确定,侵权事实也就无法认定了。购买热水器的主人并不是原告人,原告人是后来从他人手中转让来的,而这个过程是否合法,现在已无法考证。热水器在出事以后却没有做过任何的公证和保全,而是原告自行保管了两年,在这两年中,如果热水器发生了什么变故,是没有任何人可以证明的。所以,煤气公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此外,郭绍权所说的“缺陷产品”只是在1999年国家下令停止生产,2000年被判断为落后产品,后来才被禁止生产、销售。是否有“缺陷”,在1995年之前中国国家一级的技术力量尚无发现,所以,不能说落后产品就是“缺陷”产品。 法庭审理后,宣布本案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