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年货小心有陷阱 记住索要

春节临近,市民进入年货采购的高峰期,但各类消费投诉也跟着增长,尤其是一些问题引发的纠纷值得大家关注。30日,鼓楼消委会有关负责人提醒消费者,采购年货要注意防范问题。 去年12月23日,市民何先生在某商场看中一款电饭煲,促销人员告诉他,电饭煲原价768元,现提前给他元旦期间的优惠价688元,同时还赠送一个开水壶。何先生当初决定购买。不过促销员说,鉴于是提前按元旦的价格销售,因此商场现在开不了,要到元旦才会给何先生。 去年12月29日,何先生发现电饭煲不工作了,遂联系厂家售后,但对方表示何先生没有,不能保修。何先生又跑到该商场,没想到那位促销员是外地的,已经辞职回家了,商场无法认定何先生的电饭煲是否在该商场买的。后经何先生多次交涉,商场才为其补开了。 30日,鼓楼消委会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因问题引发的投诉有不少,尤其是在春节、五一、国庆等节假日期间,这个问题更突出,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商家以“刚用完、过两天再来拿”或“特价商品无”为由拒绝提供,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投诉无门;二是三包期内换货,上不注明换货日期,导致消费者的保修期跟着“缩水”;三是商家故意开错,如写错商品号、时间等,或用其他商家的来冒充以逃避责任。 该负责人提醒消费者,消费者购物后应当现场要求商家开具或其他购物凭证,如果商家真的是暂时不能提供,可以让其写明购买日期和未能拿到的原因以及换取的时间,并在字据上加盖商家公章,签上售出者的名字。如商家可以当场开具,消费者一定要仔细查验内容,如商品名称、价格、时间等是否跟所购买商品、商家的真实名称相符。 此外,消费者在三包期内换货的,一定要让商家提供新的,或在旧上注明换货时间,因为所换商品的三包期要从更换日期另行算起。 最后,根据《福建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办法》规定,如果商家不能即时出具,应按照与消费者约定的时间、地点送交消费者,消费者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经营者提供。